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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10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晋城市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的批复

晋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由试行转为正式的请示》(晋市价工字[2002]第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城市汽车配件市场整顿办公室继续执行我局《关于晋城市收取汽车配件市场服务费的批复》(晋价工字[2000]第176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用,从严掌握各项开支,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你局应加强对此项收费的监管,确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整顿和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的要求,适时提出降低或取消此项收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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