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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6
【实施时间】 200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
  
  市政府本身的政务公开,不能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开来代替,要本着“抓住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入手,切实将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和完成情况,指导全市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关系本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公开。采取政府上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
  
  市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原则上凡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相关的事项,都应予以公开。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部门,在实行政务公开的同时,还要实行社会服务承诺、责任赔偿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办事机构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等;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公开的形式可采取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与群众直接对话或面对面交流;印发文件资料,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卡片,便于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查询使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开辟政务公开专栏或专题论坛等。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与企业、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设立政务办理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区、市政府及其部门
  
  区、市政府本身的政务公开,要从公开决策程序、公开权力运作入手,将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政策、措施决策过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采购情况,执收执罚收缴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人事管理事项,执法执纪行为规则要求等进行公开。其中要向“管事”领域拓展,规范行政审批权;向“管财”领域拓展,增强资金管理使用透明度;向“管人”领域拓展,规范用人权。应设立统一的政务办理大厅,实行集中办公,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和“一条龙”服务。
  
  区、市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在内容上除参照市政府部门作法外,借鉴外地经验,重点放在“七个三”上来,即“三收”:收税、收费、收款;“三招”:招生、招聘、招标;“三批”: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规划审批;“三办”:办证、办照、办事;“三费”:招待费、通信费、车辆管理费;“三评”:评定职称、评议班子、评选表彰;“三分”:奖金分配、福利分配、各类指标分配。公开的形式除统一进入区、市政务办理大厅,实行集中办公外,其余可参照市政府部门的作法进行。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的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入手,将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下拨经费使用情况,有关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标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要与村务公开相衔接配套。公开的形式可采取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上墙、上栏、上报”等形式。
  
  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应与社区建设、基层建设结合起来,将信访接待、社区建设、社区服务、计生管理、优抚优属、失业金领取、劳动政策咨询、法律服务、求助电话、个体税收等公开。应建立社区政务办理大厅,将过去分散式办公变为集中敞开式办公,直接面向群众,集中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为群众提供各类服务。
  
  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不仅是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还包括各区、市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的事务公开。基层站所,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之中,在区、市和乡镇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基层站所的上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有关规范,督促下级部门和基层站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其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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