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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正常上班的下月起发给奖金。 3.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经审查作出结论并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受审查月数补发奖金;经审查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奖金。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和组织安排进修期间,以及按国家规定假期休假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违反计生政策者除外),均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机关单位工人,除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发月奖金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 (三)工作人员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出停薪之月起停发奖金。 (四)工作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奖金。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深人发[1992]15号关于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发放部分予以冲销。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