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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2.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从正常上班的下月起发给奖金。
  
  3.受停职审查或立案审查的人员,经审查作出结论并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其受审查月数补发奖金;经审查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奖金。
  
  四、其他具体事项
  
  (一)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和组织安排进修期间,以及按国家规定假期休假期间,女职工产假期间(违反计生政策者除外),均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
  
  (二)机关单位工人,除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比例计发月奖金外,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
  
  (三)工作人员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出停薪之月起停发奖金。
  
  (四)工作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停发奖金。
  
  (五)本办法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深人发[1992]15号关于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发放部分予以冲销。
  
  (六)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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