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9-04-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
  
  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深编办[1999]017号)
  

  各区编委办、组织部、计划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技术监督机构、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各商业银行,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252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登记管辖范围对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或备案),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注1(注1:此处原文为: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登记以后,事业单位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得以确定,将更好地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自1999年3月25日起,全市各事业单位应当在各种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证书》。现就《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核准登记并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登记的,不能按事业单位管理,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政策和待遇,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律凭证。经核准登记并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到下列部门办理业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凭证供有关部门了解单位的性质及其基本情况,决定单位的申请资格,以提高办事效率。
  
  (一)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
  
  1.申请调干、录用、招调工、学生分配、军转干部、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及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2.人员入编
  
  3.工资业务
  
  4.人事劳动争议仲裁
  
  5.办理全员劳动合同手续
  
  6.申办其他组织人事劳动工作业务
  
  7.申办社会保险手续等
  
  (二)外事部门
  
  1.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因为含盖范围不全)考察手续
  
  2.办理其它各项涉外审批、审核事宜
  
  (三)计划部门
  
  1.申请基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2.(此条废止)注3(注3:此项原文为:2.申请减免城市增容费;)
  
  3.办理免税进口设备确认书
  
  4.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5.学校申请招生、分配指标
  
  (四)财政部门
  
  1.经费来源证明
  
  2.(此条废止)注4(注4:此项原文为: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
  
  3.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业务
  
  (五)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证
  
  (六)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各金融单位
  
  1.银行存款帐户的申办、变更和注销
  
  2.《贷款证》的申办与年审
  
  (七)工商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及年审
  
  (八)技术监督部门
  
  办理、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卡)
  
  (九)公安部门
  
  刻制公章、财务章及有关业务章
  
  三、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注5(注5:此条原文为:三、每年的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前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证书的正、副本上加盖年检标志。各有关部门在查验证书的同时应查验年检标志是否有效,无当年年检标志的,视为无效证书,可不予受理有关业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