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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4-0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区内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经我国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开发区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前,应先申请名称登记,批准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及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投资各方的近期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或聘任文件及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国有企业以其资产入股,应提交国有资产转移证明文件。集体企业以其资产入股的,应提交资产评估证明文件。
  
  第五条 外国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登记,应填写外国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三)承包工程合同;
  
  (四)外国承包工程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规划建设部门核准的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国家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六)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简历;
  
  外国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前款(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表、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七条 国内企业在开发区内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本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五)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国内企业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办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办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公安、税务、海关、商检等机关办理居留证、税务和进出口业务登记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变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性质时,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原注册的企业名称、住所、负责人的,要求增加与原核定的经营范围相近的经营项目以及到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持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申请文件,直接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核转手续,并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期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并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延期经营合同或延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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