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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知[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省外经贸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版权局关于加强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知识产权局、外经贸局(顺德市经贸局)、工商局、版权局: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推动“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强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一、提高认识,把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来抓
  
  (一)会展中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欺骗了广大的消费者,严重扰乱了会展秩序,对会展举办地的经贸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影响我省的投资环境,制约全省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从维护本地良好经贸声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会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类会展,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严厉查处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行为。
  
  (二)企业要增强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把知识产权关,努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加强管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的协调互动机制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会展中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和监管,帮助会展主办单位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政府各部门要支持会展中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二)省会展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要制订知识产权自律规则,加强协会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协助查处会展中各种侵权、假冒案件,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三)会展主办、承办单位要做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工作,及时通报业内有关参展维权和侵权信息,减少以至杜绝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事件的发生。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外经贸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版权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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