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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2 市委、市政府修改(删除)的文件目录(5件)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的若干决定》序号:1(穗字[1990]11号1990年4月2日) ┌─────┬──────────────────┬──────┬──────┐ │修改(删│原文表达方式│修改(删除)│修改(删除)│ │除)条款││后条文│意见或理由│ ├─────┼──────────────────┼──────┼──────┤ │第六部分│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设立的│删除,不再│与国家现行│ │第(四)│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执行│的相关政策│ │点 有 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规定不符,│ │“三免四│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实际上已于│ │减” 的税 │所得税。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可││1990年进行│ │收优惠规│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的││了调整│ │定│所得税。台胞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土地│││ ││使用费可按我市规定标准减纳百分之二│││ ││十至百分之三十。│││ ││台湾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急需的、│││ ││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 ││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 ││区兴办企业,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 ││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免减│││ ││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减│││ ││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序号:2(穗字[1990]36号1990年11月21日) ┌────┬───────────────────┬──────┬──────┐ │修改(删│原文表达方式│修改(删除)│修改(删除)│ │除)条款││后条文│意见或理由│ ├────┼───────────────────┼──────┼──────┤ │第四部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认真│删除,不再执│规定中的税收│ │“减轻企│清理和取缔非法收费,调低过高收费,禁止│行│优惠措施与│ │业 的 负│重复收费。今后,任何收费、罚款、摊派,││WTO规则相 │ │担,继续│都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凡││抵触,且与全│ │给区街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企业可以拒绝付款。为││国人大常委会│ │业以税收│了进一步搞活区街企业,增强其发展后劲,││2001年5月1│ │优惠”│参照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政策,在税收上继续││日修改实施的│ ││给区街企业以如下的优惠措施:(一)凡生││《中华人民共│br / br / ││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区街工业企业,按国家││和国税收征收│br / br / ││八级累进税率计税,对其超过百分之二十以││管理法》不相│ ││上部分,经报请财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适应│ ││征。减免的税款,列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 ││产。(二)对微利企业,年人平利润低于五│││ ││百元,免征所得税。减免的税款,用于发展│││ ││生产。(三)为促进区街亏损企业扭亏为│││ ││盈,从—九九0年度起,区街集体企业发生 │││ ││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 ││实现的利润中给予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 ││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的期限不得│││ ││超过三年。(四)企业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 ││人数比例超过一比一以上,纳税确有困难│││ ││的,经报请区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 ││免税照顾。(五)市确定的六户区街集体的│││ ││“双保”企业,继续执行市的财税优惠政│││ ││策。此外,各区可根据市提出的“双保”│││ ││企业的原则,选择若干户符合条件的重点企│││ ││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后,比照执行市对│││ ││“双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凡“双保”│││ ││企业开发新产品,在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