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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劳社秘[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形式多元化的需求,保障自由职业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合肥市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市政府64号令)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结 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在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 间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参保人员根据实际收入情况,申报缴费基数。申报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 ,确定5个档次的缴费基数,供参保人员选择。
  
  2、参保人员暂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6月份前公布一次,参保人员也可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2、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的记帐比例(目前分别为11%和9%)办法记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 金帐户。其中个人帐户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乘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记载,并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相同利率和办法计息。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退休后养老金构成 中的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以及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 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持《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就业服务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填写《合肥市基 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保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五、缴费年限的计算
  
  1、凡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后由于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 人员,凡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从中断时间补缴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补缴一律按办理补 缴年度的上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的费率计缴;1998年1月1日前未参加我市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实际参保时间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事后补缴费的方式增 加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在法定劳动能力期间确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经就业服务部门确认后,其未从 事有报酬劳动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计缴费年限。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上,本人申请,由托管档案的 就业服务部门为其代办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其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的其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享受。
  
  3、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4、养老保险金具体计发办法见附件。
  
  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须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凡跨统筹范围流动的 ,须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八、其它
  
  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个人缴费形式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凭下岗证和失 业证,仍暂执行16%的费率。
  
  本意见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 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 存额除以120。
  
  凡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人员,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 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上所述;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建立个人帐 户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调节金为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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