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51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关于博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分步实施的初步方案)的请示》(博州价重(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的城乡用电同价分步实施方案以及调整后的博尔塔拉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意见。
  
  二、农村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0.58元/千瓦时,其中含0.13元/千瓦时维护费;工业用电0.54元/千瓦时,其中含0.064元/千瓦时维护费;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0.38元/千瓦时。
  
  上述电价为最终到户电价,供电部门不“四直”到户不得执行上述电价,仍执行原目录电价。
  
  三、城市(县城)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0.48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48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业灌排用电0.38元/千瓦时。
  
  上述电价为供电部门“四直”后最终到户电价,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博州物价局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四、电力用户电费支出应为表计走数与最终到户电价或最高限价乘积,不得超表计走数、最终到户电价、最高限价收取电费。
  
  五、博州电网趸售电价仍维持0.42元/千瓦时,此次不做调整。
  
  六、博州电力公司应加快县城(城市)电网改造,尽快实现‘四直’管理到户,并于10月份前上报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
  
  七、此次电价调整,物价、电力部门应加强“两改--同价”社会、经济效益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接受用电户监督。
  
  八、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请各级物价部门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