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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重点查处集贸市场内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帐、虚假记帐、帐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帐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户建帐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定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形式,强化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增强经营户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五)整治消防安全隐患。一是要从市场的建设规划、选址定点、建筑布局、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把住源头关,不符合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不能投入建设和使用,已投入使用的要坚决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改变其用途。二是要坚决整治和取缔经营、住宿、娱乐“三合一”等市场功能复杂、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场所。严禁性质相抵触的化学物品集中在一个集贸市场和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场所。三是加强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火源电源管理,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出口,加强值班夜间巡逻守护。四是严格落实市场主体和经营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关,五是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集贸市场相关的市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消防力量建设,整治市场环境消防安全条件。 (六)加强宣传,倡导诚信。在集贸市场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商业服务企业重质量、讲诚信”,指导、帮助集贸市场主办者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提高市场商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逐步引导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化营销方式。 五、工作安排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从2002年4月至8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整体情况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名单,制定具体整治实施方案,及时部署。各区(市)县应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名单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至7月下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重点整治农资产品、建辅建材食品、农副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等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日用消费品市场;第二阶段(6月中旬?7月下旬),重点整治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服装、化妆品等集贸市场。 (三)检查总结阶段(8月份):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绩和实验,研究并制定进一步强化监管,着力治本的策略和办法。市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紧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按照全面检查、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治,让人民群众比较满意,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公平的竞争机制,形成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领导,加强配合,破除执法壁垒。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守土有责”的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制,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部门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通力合作,统一协调行动,杜绝搪塞、抵制、干扰等现象;对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大要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查处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放纵、包庇严重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向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执法行动和整治成果,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指导,保持信息畅通。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此次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通过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实地了解掌握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突出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反映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重大情况和典型案件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及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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