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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8-06-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28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的,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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