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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经营、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燃气器具在本市销售的,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或者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代为维修。”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拒绝安装用户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亦不得拒绝用户使用自购符合要求的合格燃气设备、器具。”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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