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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各地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和标准,抓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退役士兵中介服务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 (三)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出现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地要根据实际,实行先报到落户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四)对农村牧区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政策优惠。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牧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不能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档案中缺少或涂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的;非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易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涂改档案的;转业士兵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自治区对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工作负全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安置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于拒绝接收和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2002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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