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07-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2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人事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评审工作,对评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但不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十一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实际技术工作一般有6年以上,受聘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
  
  (二)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做出过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四)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自始至终坚持评审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在评委会中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二条 初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由市人事职管部门确定,对市人事职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承担初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活动能力较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四条 初评委会委员必须遵守:
  
  (一)按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二)保守评审秘密,不泄漏评审活动中的评委会委员名单、评审讨论及评审表决情况;
  
  (三)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上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除外)的查询。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权的评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各级政府人事职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权停止其工作,经调整、整顿后方可继续开展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