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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2001年-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为落实《深圳市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依据《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分管殡葬工作的副区长。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一)火化率目标(25分),保持100%火化率为25分,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非法外流尸体每具扣1分。
  
  (二)清理"三道两区"坟墓工作目标(30分)
  
  1.全面制订清坟规划(5分);
  
  2.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5分);
  
  3.完成应清坟任务(20分,按实绩百分比计分)。
  
  (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目标(8分)
  
  1.全面制定兴建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规划(2分);
  
  2.完成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任务(2分);
  
  3.建立、健全、完善公益性骨灰安放管理制度、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档案资料(4分)。
  
  (四)殡仪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目标(7分)
  
  1.重视殡仪设施建设,每年有计划安排经费(2分);
  
  2.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水平明显提高(5分)。
  
  (五)公墓,丧葬用品管理(11分)
  
  1.辖区内无非法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2分);
  
  2.建立完善的公墓管理制度(5分);
  
  3.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4分)。
  
  (六)管理机构(4分)
  
  1.成立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1分);
  
  2.区有殡葬管理机构(2分);
  
  3.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伍(2分)。
  
  (七)规章制度建设(5分)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八)丧葬陋习改革(10分)
  
  1.有组织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5分);
  
  2.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事现象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5分)。
  
  三、考核时间
  
  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殡葬工作组织考核。
  
  四、考核办法
  
  (一)由各区组织初评,每年12月10日前将考核的有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并做好接受市政府考评的准备工作。
  
  (二)每年12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考核。
  
  五、奖罚办法
  
  (一)考核的结果作为区政府领导干部年度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年度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火化率和清坟任务完成达标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适当奖励,奖金由市民政部门编列于部门预算。
  
  (二)年度综合考评低于60分、火化率和清坟任务未完成达标的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给区长、分管副区长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的区,要追究区长、分管副区长的领导责任。
  
  (三)到2005年仍未完成清坟任务的区,市政府分别给予区长、分管副区长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
  
  六、考核组织工作
  
  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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