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函[2002]400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核定收取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函》(琼人劳保函[2002]32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批准收取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的通知》(琼财综[2002]16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人次150元(包括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报名、笔试、面试及宣传材料、考试资料等全部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上缴本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本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国家公务员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及入围面试等费用开支。
  
  本文自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