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经贸委对电工与电力承装施工单位培训审查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办理电工培训和电力承装(修、试)单位资质审查收费的函》(黑经贸函[20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政府2000年批准你委关于“负责全省电工审核发证与电力承装(修)单位资格审核发证工作”的工作职能,同意你委对在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的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按每课时1.5元标准收取培训费,并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培训班收费申请表”,经批准后执行。具体培训内容和课时,请你委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同意对经培训审核合格的电工颁发《黑龙江省电工作业许可证》。并按15元/套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同意对经通过资质审核的电力承装(修、试)单位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按50元/套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收费部门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二、上述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制证成本以及开展培训所需费用支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