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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开展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的函,及该中心关于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办发[2000]115号)批准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的职责,经研究,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电子档案资料查询:
  
  (一)基本登记资料查询,每户收费50元。
  
  (二)所有(可公开的)登记资料查询,每户收费150元。
  
  (三)每户企业的查询时间为40分钟,超时5分钟内不收费;超时5分钟以上,每10分钟加收20元,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企业注册登记档案资料的公开范围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四)按行业、产品(服务)、经营范围等进行综合性查询,其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查询者在以上标准范围内协商议定。
  
  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注册名称电子检索,每户(不超过5个名称)收费30元。
  
  三、电子档案资料打印复制费,A3纸每页2元,A3纸以下每页1元。
  
  四、人工查询书式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仍按渝价[2001]531号文执行。
  
  五、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开展电子档案查询服务,必须遵循查询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国家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等因执行公务查询企业档案(书式或电子式)收费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5月8日起试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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