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科学技术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政府及其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金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科技知识普及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事业单位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使研究开发经费到2005年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以上。 第四条 科技投入坚持以经济发展,优化投向、提高效益的方针;科技经费使用实行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六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的编制工作,监督检查财政所拨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和省市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对本市行业项目进行审查、组织评估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及科技发展规划。 第八条 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的经费; (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风险投资机构投放的科技风险资金。 (六)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资金; (七)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港、澳、台侨胞或华侨)投资、资助、捐赠的科技资金; (八)高级科技人员的高科技技术、专利、项目等行之有效的知识投入; (九)各类科技基金和其他用于科技的资金; 前款(一)项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第九条 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每年应高于当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科技三项费用应逐年增长。 第十条 对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政策减免的税费,应当全部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事业和科研单位在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科研开发。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主要投向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包括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验检测费;技术转让、购买专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费;聘请技术专家、调研、论证费等。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设置科技开发贷款科目,科技贷款额度应当逐年增加。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应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市级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按时投放科技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为科技服务而创立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的经费用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费用应当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计算。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科技捐赠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经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可采取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学、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金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益性的科研开发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