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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自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依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精神积极工作,使该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近期在实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中,出现了个别部门在设置非领导职位时,不按“三定”方案和非领导职务名称规定要求,擅自设立中层非领导职位(如副总经济师、副总农艺师等)的做法,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扰乱了公务员职位管理正常工作。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范职务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不得突破规定比例;设置方案必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对不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规定,擅自设置其他中层非领导职位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根据政府人事部门管理职能,市政府各部门中层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必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三、非领导职务的名称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其他名称,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批方可设置,并明确写入设置方案。对目前未经审批已经设置的,必须予以纠正。
  
  四、这次机构改革实施人员定岗工作中,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综合考核非领导职务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对机构变更或撤销的部门和单位中,原已确定为中层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按照"三定"方案,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重新确定职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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