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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不仅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市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们身体健康。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台外埠入呼车辆),其尾气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三、机动车在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前,先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尾气排放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四、对于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辆有效证件,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尾气超标排放限期治理通知单》,责令车主进行尾气排放治理,直至达标。
  
  五、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的路检路查,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汽车报废标准》的落实工作,对于经调试、维修或采取排气净化措施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车辆应予淘汰。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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