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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陕价费调发[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林业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林业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县以上林业部门对非国有重点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进行登记及因林权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登记时,要进行现场勘测,可收取林权勘测费,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林权勘测面积在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3元,最低收费300元,最高1000元;林权勘测面积在500公顷以上(含500公顷),2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2元,最低收费1000元,最高3000元;林权勘测面积在2000公顷以上(含2000公顷),5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1.5元,最低收费3000元,最高5000元;林权勘测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含5000公顷)的,每公顷1元,最低收费5000元,最高50000元。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林权登记勘测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统一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收取的费用用于林权登记勘测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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