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7-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深人薪[1997]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二、考核种类
  
  工人技术等级正常化考核,分为转正定级岗位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上岗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转正定级岗位考核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即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转正定级,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凡取得了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在现工种岗位上逐级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即初级工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中级工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三)转变工种岗位考核
  
  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新的技术工种,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不及格的,参加下一个技术等级的转岗考核。参加初级工转岗考核不及格的,改为普通工。
  
  (四)上岗考核
  
  凡没有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不含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现在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都要参加上岗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表现优秀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核申报条件
  
  (一)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政治思想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
  
  (二)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可自愿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4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上述工人中,凡取得全日制中专(中技、职业高中)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2年;取得高级技工学校、大专(含“五大”)以上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3年。
  
  (三)申报转变工种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原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