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深人薪[1997]9号) 各区人事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确认工作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1992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 二、考核种类 工人技术等级正常化考核,分为转正定级岗位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上岗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转正定级岗位考核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即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转正定级,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 (二)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凡取得了深圳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在现工种岗位上逐级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即初级工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中级工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三)转变工种岗位考核 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新的技术工种,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转变工种岗位考核不及格的,参加下一个技术等级的转岗考核。参加初级工转岗考核不及格的,改为普通工。 (四)上岗考核 凡没有取得深圳市人事局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不含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现在技术工人工种岗位上工作,都要参加上岗考核。 (五)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表现优秀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具体考评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核申报条件 (一)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学徒期或试用期满,政治思想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报初级工岗位考核。 (二)已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可自愿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8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4年及以上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上,并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9年及以上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上述工人中,凡取得全日制中专(中技、职业高中)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2年;取得高级技工学校、大专(含“五大”)以上学历,并在对口工种岗位工作的,其申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的,工作年限可减少3年。 (三)申报转变工种岗位考核的年限条件与升级考核的年限条件相同。原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