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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发文字号】 沪住产[2002]04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沪建房(99)第0751号文《关于本市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扩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从1999年开始实施多层住宅平屋面改坡屋顶(简称"平改坡")工程。"平改坡"工程既是解决住宅防渗、防漏和隔热的利民工程,又是改善城市面貌的形象工程。
  
  为贯彻落实市府领导关于将"平改坡"纳入长效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实施
  
  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总牵头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平改坡"工程,编制全市"平改坡"计划。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甲方,全面负责"平改坡"工程的具体实施。
  
  1、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根据"平改坡"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的建设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明年的"平改坡"改造计划,报经市住宅发展局审核。
  
  2、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确定年度"平改坡"总体计划,并与各区签订"平改坡"工程实施责任书。
  
  3、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每季度25日前向市住宅发展局上报经确认的下一季度施工计划。
  
  4、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每月25日前向市住宅发展局上报施工进度月报。
  
  5、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做好"平改坡"工程的委托设计和协调工作,对市属重点景观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平改坡"工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不断优化、提高水平。
  
  6、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充分听取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平改坡"工程的施工队伍。
  
  7、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须商工程所在地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做好衔接工作。
  
  8、列入市"平改坡"工程计划的住宅,主要材料应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选取。
  
  9、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列入市"平改坡"工程的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委派。
  
  10、"平改坡"工程竣工后,由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在两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和移交。竣工后的物业维护管理按照沪住产[2001]148号文《关于加强"平改坡"工程竣工后交接和维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资金筹措
  
  1、"平改坡"改造资金按照"三个一点"的渠道筹措,列入市"平改坡"实施计划的工程资金,本着由市里支持一点,各区有关部门资助一点,物业管理单位出一点的原则,确保改造资金的及时到位。
  
  2、为保证"平改坡"资金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须将每批项目所需资金的区筹集部分落实到位,下达计划前,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向市住宅发展局上报区筹资金落实情况,并将区筹资金的50%上缴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将市相应筹措的资金和区筹资金核定后拨给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市住宅发展局根据"核定上限、按实结算"的原则,按工程审计报告进行资金清算。
  
  三、实施要求
  
  1、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要加强对"平改坡"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居民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依靠有关街道(镇)等单位做好"平改坡"工程。
  
  2、市住宅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严格管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
  
  3、要加强"平改坡"工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努力控制和降低成本,坚持文明施工。
  
  4、在"平改坡"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对有条件的小区进行变频恒压供水改造,取消水箱。改造资金的60%由市住宅发展局从配套费中列支,40%由相关物业筹措。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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