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4-15
【实施时间】 2002-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
  
  ││
  
  │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主管部门再就业指导中心意见:│
  
  ││
  
  ││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
  
  附件3: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滞留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书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文件规定同志自愿选择滞留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享受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待遇。经厂务会议研究,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岗职工)
  
  二、协议期限
  
  本人应领取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__元,按第三年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折算,滞留时间为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对乙方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
  
  2、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发放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3、按自治区统一规定为乙方按期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
  
  5、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二)乙方:
  
  1、按自治区规定享受滞留中心期间下岗职工第三年基本生活费待遇不变。
  
  2、按自治区规定标准享受甲方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3、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乙方无论何种原因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在协议期间违法被迫究刑事责任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五、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保障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附表4: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愿选择滞留
  
  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申请表

  
  ┌─────────────────┬───────┬───────┬────────┬───────┐
  
  │ 单位 │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实│
  
  │项目│││││
  
  ├─────────────────┼───────┼───────┼────────┼───────┤
  
  │一、基本情况│││││
  
  ├─────────────────┼───────┼───────┼────────┼───────┤
  
  │滞留中心人数│││││
  
  ├─────────────────┼───────┼───────┼────────┼───────┤
  
  │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政府规定的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含个人)│││││
  
  ├─────────────────┼───────┼───────┼────────┼───────┤
  
  │政府规定的失业基金缴费比例(含个人)│││││
  
  ├─────────────────┼───────┼───────┼────────┼───────┤
  
  │政府规定的医疗基金缴费比例(含个人)│││││
  
  ├─────────────────┼───────┼───────┼────────┼───────┤
  
  │申请资金数额│││││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