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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不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被征用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一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该菜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产值的一倍收取菜地荒芜费;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以上标准的两部收取荒芜费外,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荒芜费纳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础面积减少,后果严重的; (二)擅自更改规划红线的; (三)给未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签发土地使用证的; (四)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五)贪污、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蔬菜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阳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