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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深人发[1996]81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一条中“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的规定,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予执行,其他规定请按照执行。
  
  符合探亲规定的工作人员探亲路费仍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81]财事字第11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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