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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1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及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开发工作目前业已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计划于2002年2月在北京地区选择10家企业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北京地区扩大试点,2002年3月起选择有关省、市进行试点。
  
  出口退税子系统作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口岸中各部委数据互联的优势,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数据集中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一点接入中国电子口岸,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要的电子信息,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同时它也作为税务机关退税处理子系统的前端模块,为之准备数据;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联网的方式,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单据提交、结关信息查询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子系统通过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其它部分互连,保证企业申报数据的正确性、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杜绝违法骗税行为,使出口退税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为确保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顺序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是规范出口退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先期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试点地区的国税局、海关必须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做好有关宣传、组织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税务、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由国税局牵头,与海关共同建立起联络通畅、动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地国税局应当认真做好接收出口退税数据的整理和分发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底账数据的及时准确性;海关应当及时将出口退税报关单电子数据上传到海关总署,保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及时接收,便于企业查询并网上交单作业。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中,各地国税局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每日从口岸数据中心取得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并按规定进行分解下发给各地国税局信息部门;同时,做好与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对账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信息部门每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上下载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数据,按有关规定清分给本省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三)试点单位自试点之日起,取消对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电子信息的纸质函调。
  
  (四)各地退税部门在试点期间做好按天接收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工作,并单独建立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运行环境,做到及时核对报关单电子数据;对与电子数据核查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指导企业向海关查询。
  
  (五)在试点期间,为确保出口退税的顺序进行,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按月传输报关单数据的程序不变;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按月从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上取得,并按现行退税模式办理退税,并以此为准。
  
  三、出口退税子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在出口退税货物办理结关手续后,按照计算机规定程序,打印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并在报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使用防伪印油并已在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验讫章”后签发给出口企业。
  
  (二)应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三)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统一采用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专用报关单。
  
  (四)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时,要注意核对申领人的报关证件有及有关单证,防止冒领、套取、错发等情况的发生。
  
  (五)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的各项数据由计算机统一生成,并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底帐保持一致。应保证纸面清洁且未经修改。如通关过程中数据已做修改,不论改动任何项目必须重新打印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后签发,原打印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予以收回注作废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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