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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⑶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指挥中心; ⑷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员的替补 上述指挥员外出或不在岗时,由其所任职的政府或行政部门按照领导职务自高至低的原则依次替补到位。 三、救援救护队伍及任务区分 (一)抢险救灾队伍 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交警支队各分别组织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作机动应急调用。 由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别组织一支能应对建筑工程、城市建筑物、燃气、泥沙石场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海事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二)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中心医院、二医院、中医院、防疫站、职防所及汕大医学院附一、附二医院为主力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事故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保障。 (三)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四)通讯联络队伍 由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部门成立通讯救灾队伍,保障通讯联络畅通。 (五)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电力部门成立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确保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供电保障。 (六)供用水安全队伍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来水部门成立供用水安全抢险队伍,确保安全事故现场自来水的水质安全和供用水保障。 (七)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商贸、石油、运输等企业成立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能源供应及运输。 四、应急处置办法 1、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8988608)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254930)。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前线,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并堵塞危险源。 4、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处理前线指挥未到位前,事故应急处理的前线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5、“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6、“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7、“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8、“122”接警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灾排险;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9、“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10、市经贸、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建设、环保、城管、规划与国土、交通、卫生、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接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11、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前线指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救援救护人员和装备情况;并接受指令。 12、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在应急救援救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录,如实向前线指挥或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对因雷击造成的特大安全事故,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1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危害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5、市职防所负责监测安全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6、事故发生单位与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7、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遗体收殓火化等后事处理工作。 18、市外事侨务局、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安全事故中涉外涉港澳和涉台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协调及游客安置工作。 20、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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