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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0-08-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年度检验评定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八)事业单位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九)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是否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七、登记机关对通过年检的事业单位,分合格、基本合格两类:
  
  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情况良好的,定为合格;有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但予以纠正的,定为基本合格。具体评定标准是: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1.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材料规范、齐全、有效;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
  
  3.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无擅自改变单位名称(含帐户名称)、加挂标牌、乱刻公章(含财务专用章、业务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等行为;
  
  4.能按核准的业务范围或职责任务开展服务活动,无违法、超范围活动的行为;
  
  5.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遵纪守法,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无违规违纪,无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印章的行为;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连续两年评为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有参加人事编制系统组织的评选先进单位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天内予以纠正了的事业单位,评为基本合格。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2.有擅自增设内部或下设机构、改变机构名称(包括牌章名称与核准的名称不相符、加挂牌子和乱刻公章)、超编或变相超编进人的;
  
  3.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登记证书或公章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事业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另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也评为基本合格:
  
  1.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总额与核准登记时的开办资金总额相比,下浮20%以上(含20%)并说明情况的;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的;
  
  3.没有按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经批评教育,愿意改正的。
  
  当年评为基本合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八、登记机关对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过期限或经公告催促后,仍拒不参加年检的;
  
  (二)经济效益极差,无法落实经费来源,不能继续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应予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而未纠正的。
  
  凡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应视该单位《证书》为无效《证书》,不予受理有关业务。对当年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对事业单位申请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和人员入编手续予以停办,或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直至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印章、责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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