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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3-11-0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3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8日深引办[199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要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提前向市引进办提出申请,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二、未经我市认定承办组团资格的单位,包括各类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擅自跨行业、跨单位、跨部门组织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
  
  三、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要经市引进办按照国引办发[1993]13号文件进行评估认可,各单位不得与未经市引进办认可的国(境)外培训承办机构签署培训协议或合同。
  
  四、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3]600号),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超标准收费或以回扣等手段招揽培训人员;派遣和接受学员单位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费用支出情况;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15天内,组团单位要结清帐目并向市引进办提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市引进办和市外事办对出国培训经费收支的监督和检查。
  
  五、培训项目需先报市引进办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及其暂行实施细则(国引办发[1990]59号)以及(外专培发[1990]1号)文所规定的渠道和程序,分审批、审核、备案三类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不准不按隶属关系,绕过主管部门,通过非正常渠道审批,获取出国(境)培训批件。没有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件号及市引进办备案件号的培训项目,市外办一律不予办理护照和代办外国签证。
  
  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实施意见,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开支,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附: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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