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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养[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一、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当月,由所在企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该 职工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企业和职工均应从职工报到当月起,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 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在企业首次起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核增企业缴费工资总额。自第 二年度起,企业和职工本人均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计算职工第二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应当是职工在该企业工作的第一个年度所领取的工 资总和与领取工资月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职工第二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领取的工资总和/职工第一年度在企业 工作的月数。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三、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按规定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其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所需资金同级财政要及时安排,并转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职工退休时按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该职工进入企业的前五年的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缴费 工资平均指数。
  
  职工当年的工资指数=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地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但个人帐户储存额不中断计息。
  
  六、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转入已参加了基本医疗 保险的企业单位的,从工资关系转入企业当月起,按企业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备案手续;跨统筹地区转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的,其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转入后,上述人员如原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转 入企业起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入企业的,从进入企业工作之 月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七、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由职工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该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手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 缴费年限,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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