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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政[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纳入农村人才培养和开发规划。搞好实用技术培训,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军分区、人武部要主动与当地安置机构联系,共同搞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就业培训、预备役登记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地对档案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各地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接收安置的有关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要实行“五公开”(安置政策、分配办法、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公开)、“两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的监督)的办事制度,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2002年度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计划(附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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