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及定向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凭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由同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高、中级职数。注4(注4:此项原文为:3、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内部初级专业技术职数由本单位自行确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数,在职数未正式核定前,各单位暂按过去已下达的职务指标数为准,凡有自然减员的可以补岗聘任,凡超职数聘任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资手续,不予增加工资基金。今后,由政府职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视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予以核定。) (四)凡外地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职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注5(注5:此项原文为:4、不再对企事业单位追加下达流动职务指标。) (五)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事业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由企事业单位根据“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此项废止)注6(注6:此项原文为:2、凡财会、审计、统计、建筑、法律、公证、医疗卫生、船舶驾驶及其他责任重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必须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注7(注7:此项原文为:3、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也应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但对于虽有较低一级资格,经考核确能胜任较高一级职务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的限制予以聘任:对于确有专长,但因学历、专业年限和外语等原因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资格的限制予以聘任。)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考核聘任制度,要结合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考核标准和聘任条件,严格执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把履行职责的好坏与聘任职务、工资待遇挂起钩来,优秀、称职的续聘,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但经考核证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调整岗位(专业),或者低聘、解聘,同时按照“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调整其工资待遇,坚决纠正从事简单工作,却享受高级待遇现象。 (五)对于因专业不对口或因本单位职数限制而低聘和未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或者鼓励、支持他们向便于发挥自己专长的行业、单位流动,力求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六)专业技术人员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本单位内部有效。调出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新接收单位考核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实行评聘分开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个重大措施,是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某些政策规定的重大调整,涉及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职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宣传好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释有关政策,教育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观念,从思想上适应改革要求;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任人唯贤”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把本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一步。 六、过去我市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