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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城复[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息烽县城区内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联合报来《关于息烽县城区内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筑城管局局字[2001]77号)收悉。根据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精神和息烽县已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条件实际,经研究对息烽县拍卖出租车经营权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息烽县根据《息烽县城镇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在2002年向社会公开出让20辆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该县在2003、2004年拟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指标须按年度另行报批。
  
  二、息烽县2002年出让2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工作须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每个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拍卖起价为2万元(最高拍卖价不超过8万元),有偿出让期限为8年。
  
  三、出租车选型,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3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息烽县实际,这20辆出租车选型为三厢夏利以上车型。
  
  四、息烽县在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之前的11辆出租车,一律纳入经营权有偿使用范围,在车辆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剩余年限一次性交清有偿使用费,交费标准为:桑塔纳每年交有偿使用费1000元;夏利每年交有偿使用费800元;云雀每年交有偿使用费600元。
  
  五、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取资金仍按省人民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55%用于市政建设,35%用于公共交通建设,10%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经费(其中9%用于拍卖地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
  
  六、有关息烽县出租车运行方面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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