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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金[2002]192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各区县房地局归集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部分实行市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各区(县)房地局归集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安全,发挥 资金运作规模优势,争取业主资金的最大增值,保持该部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运作的统一 性,经研究决定,由市房地资源局对部分本金和全部利息集中统一进行增值管理。具体操作 意见如下:
  
  1、各区(县)局应在2002年4月25日前将已归集维修基金的70%部分划至市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户名: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本金专户,帐号:055025- 88020000577)。
  
  2、自2002年5月份起,由各区(县)局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新归集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70%部分划至市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户名、帐号同上)。
  
  3、各区(县)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的每季度利息,由市局委托市建设银行用特种 转帐凭证划至市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利息专户(户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商品住宅 维修基金利息专户,帐号:055025-88020000470)。
  
  4、市局每年根据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增值情况,确定一次付息率;应付业主利息从市 局维修基金利息专户划出,由各区(县)维修基金专户银行分摊到各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帐户。
  
  5、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本金(含以前年度利 息)和当年利息,由各区(县)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支付。其中,应划转至业主委员会 维修基金部分的当年利息,由市局事前划至各区(县)局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
  
  6、当各区(县)局专户存款余额不足该专户中已归集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总额的10% 时,由各区(县)局向市局提出补充专户存款余额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再由市局专项下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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