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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务局制定的《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盐务局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巩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状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国碘缺乏病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病区分布在全省14个市、99个县(市、区),受危害人口达65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0%以上。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消除碘缺乏病实施方案》、《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卫生防病人员的共同努力下,1998年我省实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但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全省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市、区)还未达到阶段目标的要求;二是碘缺乏病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碘缺乏危害的因素将长期存在;三是我省沿海产盐区和一些与外省交界地区仍存在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四是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五是经费投入不足,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能力还不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抓好以食盐加碘为主、补服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总目标。 1.到2005年,建立起完备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2.到2005年,巩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成果,所有县(市、区)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三)工作目标。 1.到2005年,全省所有市级及50%的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到2010年,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 2.到2005年,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建立起设备仪器齐全、检测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的碘实验室检测体系。全省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盐碘检测能力,50%的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具备新生儿脐带血TSH检测能力;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盐碘检测能力。50%的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检测能力。到2010年,所有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具备新生儿脐带血TSH检测能力,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检测能力。 3.到2005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90%的县(市、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00μg/L以上。到2010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50μg/L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防治成果。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碘盐的推广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病区,确保病区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服碘油丸工作,提高群众的碘营养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补服碘油丸工作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