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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农业局
【发文字号】 青农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基地应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储藏库,库房、容器等要保持通风、清洁、干燥,防止储藏污染。
  
  第二十三条 出售带有包装的无公害农产品,要在包装上标识产地、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第七章申报认定

  
  第二十四条 基地由青岛市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该委员会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特邀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果茶、植保、环能、土肥、种子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基地认定的申请程序:(1)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区质管机构申领并填写申请表;(2)市、区质管机构组织人员对基地环境条件、生产情况等进行考察,写出评估报告,报市农业局质管办;(3)市农业局质管办委托监测机构对基地环境条件和申报产品进行检测;(4)检测结果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的,由市农业局质管办报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终审;(5)终审合格的,由市农业局质管办颁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示;(6)终审不合格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质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表格式样,由市农业局质管办另行制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局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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