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9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的时间为3天,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培训时间不足3天的,按每天6课时、每课时2元的标准核减。
  
  二、上述标准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场租费、教师讲课费等费用,不得外加费用。培训单位也不得以培训为名向学员强行推销急救包、急救箱等其他物品。
  
  三、本标准适用于初学驾驶人员的卫生救护培训和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
  
  四、各级红十字会收费前必须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