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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消防教育培训体系。教育系统要在全省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消防课程,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四五”普法内容;劳动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素质培训;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逐步实现向社会招生,使之成为培训消防专业人才的摇篮;各地消防支队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三)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消防培训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安技干部、消防设备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要加强对单位和场所员工的日常消防培训,使其明了本岗位、本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预防、报警、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等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
  
  四、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做好旅游、烟草、生物工程、有色金属、电力、交通、石油、化工、通讯等重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大力开展“消防工作进社区”活动。成立云南省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建立“云南省火场残留物理化分析鉴定中心”,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广大农村、居民区和授权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失控漏管。
  
  积极稳妥地推行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实行审验分离,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制度;引导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建设,提高消防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消防产品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对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改革和加强战训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救人第一”和“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及“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消防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作战训练的基础建设工作。要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制定士官和士兵的分级训练标准,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组建云南省灭火救援专家组,建立灭火救援数据库,深化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抢险救援职能,提高处置化学危险品泄漏、建筑物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和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要适应WTO规则和部分领域消防管理方式变化要求,抓紧修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现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抓好群众消防组织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云南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使我省消防工作有法可依。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我省消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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