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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为降低建设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规费实行减免。以商品房销售的公建用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其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减免规费。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组织统一出售,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需情况,可采用轮候制。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对象: (一)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二)上年度收入在市区职工平均收入3倍左右的家庭;2002年家庭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以后逐年调整; (三)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的收益部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 第二十一条 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一户享受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填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有关其现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经在其原居住地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单》后,方能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单位购买。 申请材料须由夫妻双方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鉴证;纯居民由所在居委和街道办事处盖章鉴证;个私经营者由所在居委和地税部门盖章鉴证。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3个月内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付款发票以及有关书证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交易过户领证手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计划、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工作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行为进行检查,市房产管理局应配合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行为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合法产权的,可以上市转让。按照《无锡市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 第七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区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物业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阶段,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应做好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超前加入做好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与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要按规定缴纳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规定专门用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无锡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江阴、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市政府印发《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