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川地税函[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支持我省监狱企业发展,确保监管改造的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现就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监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在2001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系统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监狱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监狱系统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对确有困难的监狱系统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税、免税。
  
  (一)资源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减免权限问题的批复》(川府函[1998]56号)规定,对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需减免资源税的,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对一户企业一次申请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税局审批,报省政府、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转省财政厅审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房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规定,对监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
  
  (三)农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监狱企业因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四)农业特产税。按照《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监狱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转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