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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4-12
【实施时间】 2002-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四) 在保证储备粮储备规模的前提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要求每年轮换一次。轮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十五)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发生的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同时包干使用的轮换费用予以保证。轮换费用必须在农发行专户存储。
  
  (十六)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直接向当地农发行直贷直还,并实行库贷挂购、封闭运行。轮出、轮入实行出库报告、入库报账制度,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同时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入新粮所需的贷款,确保新粮及时入库。承储企业要严格实行仓单管理,遵守信贷纪律,自觉接受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十七) 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免征增值税和地方规定的各种基金、收费。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八) 当需要调节市场粮食供求、平抑市场粮食价格、安排救灾救济以及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时,按市政府指令动用储备粮。
  
  (十九) 市政府动用储备粮时,由市计委会同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制定动用计划,将安排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实施。
  
  (二十) 除特殊用途的安排外,动用市级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卖。经审核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 承储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报送储备粮业务的会计报表。
  
  (二十二)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账,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和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三) 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监管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七、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人为造成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及新陈品质差价,由承储单位负担;擅自动用储备粮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对出现违规现象的,由有权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承储资格: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的;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与商品粮混仓存放的;擅自变更储备粮存放库点的;储备粮专卡、专账 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的;储备粮轮换出库时,借故不报告、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的。
  
  (二十六) 市各职能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储备粮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因监管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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