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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4-11
【实施时间】 2002-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上报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文件的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十条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精神,现对省政府上报文件的审批程序制定如下规定:
  
  1.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分管副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阅,最后由省长审签。
  
  2.以省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部、委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其中涉及全局工作或涉及省长意见的表述,请省长过目。
  
  3.以省长名义报送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或国家各部门领导同志以及向外发出的信函,须由省长审签。
  
  4.省政府与国家各部委会商的材料,由分管副省长审定,其中重大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
  
  5.省政府报省委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审阅,最后由省长审签,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审签。
  
  6.省政府与省委联合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阅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签。
  
  7.省政府向省人大提请审议法规议案、人事任免议案和报告全面工作,由省长审签,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签。向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省长审定。
  
  8.省政府值班室向国务院值班室报送辽宁重要情况,由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到省长、副省长的,须请省长、副省长过目。
  
  9.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辽宁信息,一般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签;涉及报送敏感信息的,由分管副省长或副秘书长审签;涉及全局的,由省长过目。
  
  10.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问题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签。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副省长主持的,由分管副省长或副秘书长审签;省长主持的,由秘书长审签,事关重大的,由常务副省长审签,请省长过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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