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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市[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05-07
【实施时间】 2009-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标示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号:D081232 O),经重庆市万州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09J0096),检出结晶性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号:08082411),经重庆市药检所检验(报告书编号:2009C0201),性状项检出多个黄色块状物,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
  
  请各分局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标示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号:D081232 O)和标示为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号:08082411)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各分局同时对本辖区内标示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标示为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替硝唑葡萄糖注射液”其它批次产品立即展开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其购销渠道和销售状况,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立即实施抽样送检,并于5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市场处,一旦发现严重问题,请立即通报市场处。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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