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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企业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包括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以及作出处罚的部门、处罚日期、警示或预警期限等内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部门录入及移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企业信息的项目、标准、操作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按时录入及移送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和维护。
  
  (三)市工商局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为各部门整合数据及对社会查询提供操作平台,并具体负责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四)市信息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审定及进一步组织实施工作;研究并制定系统所涉及的数据标准、安全加密措施及数据共享方案;结合北京市信息资源网工程建设,在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建立一个完备、实时的数据备份中心,保障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市各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组工作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顺利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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