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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10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的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0日内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1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投标的为投标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日内向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将申请资料退回。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7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 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按投标土地面积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邮寄标书的,应当挂号邮寄,并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对其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所有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式以及标底。 第二十五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投标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政府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分别发出《中标确认书》和《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确认书》后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中标人在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它费用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充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第三十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并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人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布公告日期至截止日前不得少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 拍卖公告需要更改或撤回的,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出后10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更改拍卖公告,其拍卖截止日应当顺延。 竞买人可以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变更、修改或者撤销竞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告发出10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竞买的为个人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委托竞买,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拍卖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应当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向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