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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条例: (一)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 (四)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公益性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商业性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及电信、电业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条 严格控制横跨城市道路设置横幅广告;严格控制利用城市立交桥和高架路设置广告,确需设置的,应经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信息栏内。禁止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委托他人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出示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场地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市、上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利用城市道路、国道、省道设置户外广告的,在报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暂时无广告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