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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随着向劳动力市场全面过渡步伐的加快,为方便企业中原固定制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新的职业或参加各类技能培训,现就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事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办理《劳动手册》的范围,是指本市国有、集体企业;其对象是指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现本人要求领取《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凡属上述范围及对象的,应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二联的《企业职工申领劳动手册名册》(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并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需要的人数,配发《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然后,由单位负责填写《劳动手册》,并在该手册第3页上填写职工的全部工作经历,经盖章后,再交受理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加盖钢印;《劳动力登记表》由个人填写,经单位审核无误后,存入其个人档案。
  
  三、《劳动手册》的使用
  
  《劳动手册》由单位保管,单位对职工要求进入劳动力市场参与求职、培训等各项就业活动的,可将《劳动手册》暂交由本人。持有《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可到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进行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参加应聘面试。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补贴。
  
  企业中原固定制职工要求办理《劳动手册》是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应认真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共同做好《劳动手册》的办理工作。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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