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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6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修订)

[接上页]

  (六)损坏、擅自移动和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泄漏、抛散物品污染公路;
  
  (八)车载物品不当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公路上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的用地范围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性棚房、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设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该公路改造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车辆通过公路施工、养护路段,应当遵守现场交通秩序,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
  
  公路改建应当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二)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
  
  (三)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
  
  (四)设置加油站、油库及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五)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超过轴载质量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损坏公路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少于三米,与电信线距离少于二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1988年1月1日前)修建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原地改建、扩建。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并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的交叉道口,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八十米,县道不少于五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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